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鄢陵县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历经再审出现反转

来源:百姓 编辑:百姓 时间:2025-06-18
导读: 2023年2月6日,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。本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,被告系借款人陈建强,以及担保人陈根林、杜春燕。 案件回溯至2013年12月24日,陈建强向中国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申请办理5万元小额贷款,陈根林与
     2023年2月6日,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。本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,被告系借款人陈建强,以及担保人陈根林、杜春燕。
      案件回溯至2013年12月24日,陈建强向中国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申请办理5万元小额贷款,陈根林与杜春燕被列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。根据合同约定,贷款于2014年12月23日到期。贷款到期后,经银行多次催收,陈建强始终未履行本息偿还义务。中国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陈建强履行还款责任,同时要求担保人陈根林、杜春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经审理,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责令陈建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,陈根林、杜春燕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     然而,陈根林与杜春燕对该判决结果提出异议,并向鄢陵县人民检察院申诉。经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检察建议,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。在再审庭审过程中,陈根林、杜春燕当庭辩称,对作为贷款担保人一事毫不知情,并质疑银行提交证据的真实性。二人向法庭提交了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份鉴定意见书,鉴定结论显示相关担保文件中的指印及笔迹均非二人所留。基于上述证据,法院最终作出裁定,撤销了陈根林、杜春燕的连带清偿责任,并判定中国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需承担二人因出庭产生的每人1800元鉴定费用。
     此次案件反转引发社会关注。陈根林与杜春燕表示,他们从未参与贷款担保过程,却莫名卷入诉讼并面临债务风险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案件审理期间,因原判决认定杜春燕为担保人且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她的个人征信已被银行列入黑名单 。这一错误认定致使杜春燕在日常生活、经济活动中遭遇诸多不便,无论是申请贷款、办理信用卡,还是租房、求职等,都受到严重影响。即便法院再审已撤销其责任,但征信修复的流程繁琐漫长,她至今仍在为恢复正常征信而奔波。
      这暴露出中国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在业务审核、风险把控环节存在严重失职。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,本应严格核实担保人身份及意愿,却因自身管理漏洞,导致无辜群众被错误牵连,不仅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维权,更承受了难以预估的信用损失。如何弥补因银行过错给杜春燕造成的征信损害,如何加快推进征信修复流程,帮助她恢复正常生活,考验着银行的责任担当与解决问题的诚意 。

     小编点评
     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曲折历程,不仅是当事人权益的捍卫之战,更暴露出金融机构在业务流程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严重漏洞。从一审判决担保人担责,到再审因关键证据推翻原判定,充分彰显了司法程序纠错机制的重要性,但银行给杜春燕造成的征信损害却难以被一纸判决快速弥补。
     中国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,在贷款审批、合同签署等核心环节存在重大过失,未能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,让无辜者陷入信用危机,这不仅损害了客户权益,更严重透支了公众对金融行业的信任。金融机构不应仅满足于纠错,更应主动承担起修复杜春燕征信、消除负面影响的责任,简化流程、特事特办,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。
     对普通民众而言,此案也是一记沉重的警钟。个人征信关乎生活方方面面,一旦受损,维权之路艰难漫长。日常需加强身份信息保护,若遭遇类似情况,务必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。而相关监管部门,更应以此为契机,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,完善征信修复机制,避免类似悲剧重演,让民众的信用安全得到切实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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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百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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